【亿邦原创】4月14日消息,《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今日由商务部出台。对比2005年颁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两款办法究竟有哪些不同,亿邦动力网对比梳理如下:
一、不再区分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一律称为经销商
《办法》第五条指出,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亿邦动力网注意到,《办法》共提及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旧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中的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等不再具体提出。
二、明确提出消费者户籍所在地将不受限制
《办法》第十四条指出,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旧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并未提及此内容。
三、明确汽车供应商对经销商的授权年限
《办法》第十九条指出,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
这一点在旧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中也未出现。
四、明确汽车销售市场的监管主体
《办法》第二十九条指出,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旧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中,提出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五、首提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和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
《办法》第四条指出,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这也是商务部首次提出的指导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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