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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延安:新《电子商务法》要体现包容与公平

魏延安 2017/06/12 10:02

2016年12月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程序,随即引发各方持续争论,其中的焦点莫过于电子商务的立法范围、自然人是否需要登记、如何有效监管、消费者信息保护等方面。同样在当月底,马云提出的新零售等“五新一平”理念再次引发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关系的争论,直到2017年元月他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发表定调性讲话,这一争论才逐渐平息。

而在2017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有关电子商务的问题再次成为热点,核心是假货泛滥的问题,无论是从消费者一方出发,还是从经营者、第三方平台角度出发,大家共同的看法是网络打假必须升级。因而,电子商务立法在目前的形势下已经很有必要,但具体立法应当慎重和周全。

电子商务立法应该求得相关各方的最大公约数

作为互联网经济最耀眼的形态,电子商务总是吸引着无数人的关注,这既关系近3000万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更关系着5亿多电子商务用户的合法权益。所以,电子商务的立法,既要体现包容性,以开放的眼界、创新的思维,勇于为新事物保驾护航,避免走上“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老路;也要考虑到亿万用户的真实关切,放手而不放纵,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监管新形势,有效维护网络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更重要的,与实体商业这个参照系相比,不能厚此薄彼,始终公平视之,让所有经济形态“同在一片蓝天下”。

电子商务立法应该保持适度前瞻性

在电子商务的立法范围方面,这次拿出的草案确定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这与目前业界的看法基本相同,也将网约车、在线旅游等新兴业态纳入范围,但不涵盖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以及网络出版等内容方面的服务。对于目前发展迅猛的微商,也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判断标准,排除个人偶尔利用朋友圈等社交媒体进行商品交易的行为,但是具体的界定还需要较为详细的法律释义。预计未来,O2O、共享经济成为热点,电子商务法是否适用,还需要有一定预见性,并留下法律解释空间。

电子商务经营需要登记但不应增加新的成本

在自然人是否需要登记的问题上,争论尤其激烈,因为如果自然人要登记,则目前超过80%的网店经营者都需要登记,经营成本就会上升,而且对监管能力也提出重大考验。对这个问题,我赞同网店经营主体进行登记,因为草案明确的“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这种情形是比较少的,大部分网店经营依然和线下的普通商业经营者情形一样,应该进行登记注册。至于登记后的纳税问题,也应该线上线下一体。

但是,对网店的工商登记,需要工商部门与第三方平台的协同,就像处理曾经的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扯皮用“三照合一、一次办理”一样,应该发挥好第三方平台的作用,开展网上便捷登记,不能因此给电商创业者增加新的麻烦,更不能在登记方面设置人为障碍。事实上,工商登记被创业者所投诉最多的不是基层工商机构执法太严,而是有法不依,不得不多跑腿。如果最终的立法确定需要工商登记,则必须对工商登记的具体办法做出明确,不能让工商登记成为创业者新增的成本。

同时,在工商登记方面必须注意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的新趋势,即线上线下一体经营的市场主体日渐增多,既属于电子商务,也属于传统商业,这类企业如何登记也需要明确办法。

电子商务立法既要维权有门,更要从源头治理

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规定了包括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真实、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保证、交易规则和格式条款制定,并规定了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有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同时,对电子经营主体区分了一般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重点规范第三方平台这类新型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但是,仅仅明确平台的责任是不够的,消费者权益维护最终还是要走向行政执法,因为平台毕竟没有执法权。在2017年全国“两会”上,面对打假不力的指责,马云也无奈地表示,他们能采取的只有降权、关店等平台处罚措施,进一步地处罚只能移交法律渠道,而目前的法律又对网络经营违法处理过轻,导致违法成本太低。最终的结局是,这边关店那边开,造假者依旧活跃。因此,马云呼吁,像查酒驾一样打击网络造假。

显而易见,维护消费者权益,最终要走上监管执法与平台协同的道路,市场监管执法应该入驻第三方平台,就像工商、质检、税务等入驻实体批发市场和商业区一样。更重要的是,需要数据的开放、融合与执法手段的升级,否则这将是靠现有执法人力和手段难以完成的天文级工作量。更需要加重违法处罚力度,抬高违法成本。

最终,要将网络经营信息与正在建设的全民诚信体系全面并轨,让违规者在任何角落都不能藏身。

文章来源:亿邦动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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