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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改首日 保税进口食品监管条例出炉

亿邦动力网 2016/04/08 15:42

【亿邦原创】4月8日消息,亿邦动力网最新获悉,今天,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保税进口食品监管条例出炉,明确保税进口食品企业相关的监管事宜。

细则主要用于监管以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

细则中指出,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在《目录》内,且产品同时进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范围内进口贸易的,其境外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相关规定向国家认监委申请注册。

而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在《目录》内,且产品仅通过网购保税模式进口的,其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浙江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或由受其委托的境外生产企业在华分支机构、与境外生产企业合作的跨境电商经营企业代为申请注册。

从细则中可以看出,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应在国家认监委已批准注册的国家(地区)范围内,企业应当经所在国家(地区)相关主管当局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管下。

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网购保税模式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杭州综试区”)建设,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45号令)等部门规章以及《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国质检通〔2015〕202号)、《质检总局关于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意见》(国质检通〔2015〕312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杭州综试区以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以下简称“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网购保税进口,是指进境时无论是否生成消费者订单,货物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申报进口,入境时未按消费者订单形成独立包装,货物整批运至特殊监管区集中存放,跨境电商经营者按消费者订单形成独立包装后发往国内消费者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模式。

产品通过国际快递或者邮件方式进境的,不适用本细则相关要求。

第三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检验检疫局受国家认监委委托,按照国家认监委相关指导意见,负责杭州综试区内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的受理、技术审核和有关评审结果上报工作。

杭州综试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的入境查验工作。

第四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调整,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目录》内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

第二章注册类别

第五条 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在《目录》内,且产品同时进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范围内进口贸易的,其境外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相关规定向国家认监委申请注册。

第六条 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在《目录》内,且产品仅通过网购保税模式进口的,其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浙江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或由受其委托的境外生产企业在华分支机构、与境外生产企业合作的跨境电商经营企业代为申请注册。

已获得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我国境内出口的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如实标注或者加贴本企业注册编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信息。

第七条 未列入《目录》内的进口食品,且该产品仅通过网购保税模式进口的,鼓励其境外生产企业参照本细则申请注册。

第三章 注册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应在国家认监委已批准注册的国家(地区)范围内,企业应当经所在国家(地区)相关主管当局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管下。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向国家认监委或者浙江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为中文或者英文文本:

(一)企业注册申请书(见附件);

(二)企业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证明性材料,如主管当局批准文件或者主管当局官方网站批准企业注册名单等;

(三)最近一次主管当局对企业实施监管评审的报告或者记录;

(四)网购保税进口产品在当地自由流通销售的证明;

(五)企业卫生条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相关要求的自我申明以及相关证明性材料。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供对本企业对向中国输出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实施检测的实验室名称及相应的资质证明信息。

第十条 浙江检验检疫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核。符合注册要求的,浙江检验检疫局将审核结果和相关企业信息上报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对浙江检验检疫局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浙江检验检疫局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获得注册的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及获得的相关认证信息,由国家认监委定期统一公布。

第四章经营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我国网络食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应当对其所经营的《目录》内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建立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资格审查机制,不得经营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产品。

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应当在销售时如实告知消费者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并确认消费者已知悉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

第十三条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对平台内的经营企业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通过信息化平台,对所销售的《目录》内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及其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进行核验。

第十四条 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管理,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及时接收、处理和报告食品安全信息。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在销售信息查询、数据提取、停止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检验检疫部门发现跨境电商平台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要求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经营企业采取措施制止的,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注册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通过信息化方式,对《目录》内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在入境时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进行自动校验,便利检验检疫监管。

未通过注册信息自动校验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注册申请,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允许进口。

第十六条 杭州综试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应对《目录》内网购保税进口食品“一线”进区时开展注册信息入境查验,作为需验核的通关单信息内容。重点关注其是否由获得注册的企业生产,产品外包装是否如实标注或者加贴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等注册信息,注册信息是否与经营企业提供给消费者的信息一致等。

第十七条 浙江检验检疫局在国家认监委的统一组织下,根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控结果、入境产品不合格信息通报、市场监督抽查结果、网购投诉等信息,对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包括现场评审在内的注册监管。现场评审不合格的,撤销相关企业的注册资格。

第十八条 已注册的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国家认监委撤销其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鼓励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和平台企业符合“良好电子商务规范”,提高电子商务管理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包括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负责相关食品安全卫生的官方部门、官方授权机构和行业组织等。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浙江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国家认监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渡期至2016年10月1日,有效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

文章来源:亿邦动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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