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武汉一家法院对一起AI生成短剧侵权纠纷作出判决,首次将token消耗、AI工具授权费用等AI制作成本纳入版权损害赔偿计算范畴。
涉案纠纷源于2026年初,某公司借助AI工具制作完成一部时长1小时的短剧,上线微信等传播平台。作品发布仅一天,就被另一家公司完整复制,对方更换作品名称后在内容中插入广告对外传播。
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涉案短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作品创作全流程从剧本打磨、提示词设计、AI输出结果筛选到最终剪辑定版,均由该公司员工作出独立创造性决策,AI仅作为创作工具参与生产环节。核算赔偿金额时,除AI专项制作成本外,法院还将作品时长、传播覆盖范围、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传统版权侵权判定因素纳入考量,最终判定侵权方向原告赔偿人民币2万元,约合2900美元。
法院同步提醒创作主体,日常创作过程中注意留存剧本、提示词草稿、项目工程文件等过程性资料,为后续维权提供凭证。
国内针对AI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范围正逐步延伸。2023年,北京一家法院曾就AI生成图片作出判决,明确此类内容可获得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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