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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虎养车无忧”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亿邦动力网 2017/07/25 15:48

【亿邦原创】途虎养车平台主体公司与养车无忧的商标争议一案出现最新进展。

7月25日消息,对于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阑途”)申请复审的“途虎养车无忧”商标异议一案,今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会员会作出决定:“途虎养车无忧”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上述决定内容中还表示,“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据了解,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两点:

1. “途虎养车无忧”商标由上海盈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07月0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后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于上海阑途。上海养车无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养车无忧”)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途虎养车无忧”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不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上海阑途不服商标局的异议决定,在法定期间内向商标评审会员会申请不予注册复审。

2. 养车无忧引证的第11185401号“养车无忧yangche51.com及图”商标由上海盖世壹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012年07月0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5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后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于本案原异议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养车无忧已经在与“途虎养车无忧”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故上海阑途复审理由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的范围,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评审。

以下为商标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内容:

关于第1282250号“途虎养车无忧”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57500号

申请人: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原异议人:上海养车无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888号805室

申请人因第12852250号“途虎养车无忧”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6)商标异字第000001266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6年06月0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原异议人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的第11185401号“养车无忧yangche51.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含有“养车无忧”字样,与原异议人商号相同,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原被异议人与原异议人同城市、同辖区,原被异议人对引证商标必然知晓,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存在明显恶意。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 行业内知名网站、媒体对原异议人的介绍、广告宣传及报道;

2. 原异议人商标信息;

3. 部分广告合同、与各大企业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4. 原异议人组织线下活动的照片、宣传彩页;

5. 原被异议人工商登记信息

6.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途虎养车无忧”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和含义差别不大,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类似服务。故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第12852250号“途虎养车无忧”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具有显著性、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多知晓,享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显著部分、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各个方面区别极大,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混淆或误认。已有类似情况案例认定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全部申请服务上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案件的准予注册决定。

我委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1. 被异议商标由上海盈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07月0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后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于本案申请人。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不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异议决定,在法定期间内向我委申请不予注册复审。

2. 引证商标由上海盖世壹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012年07月0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5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后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于本案原异议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本案中商标局作出被异议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根据修改后《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向我委提出复审申请,本案的审理范围仅针对被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的“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是否应核准注册。

《商标法》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我委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述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本案引证商标申请在先,但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通过初步审定,因此被异议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途虎养车无忧”为纯文字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中文“养车无忧”,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二者若共同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以被异议商标的文字与该商号的文字相同或基本相同为前提。就本案而言,被异议商标的文字“途虎养车无忧”与原异议人的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尚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于商号权人,或与商号权人有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损害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

鉴于原异议人已经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故申请人复审理由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的范围,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评审。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苑雪梅

李 娟

2017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亿邦动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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