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消息,日前,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为(2020)京73行初11593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诉争商标为21824105号“迷你过”商标,腾讯诉称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微信支付”近似,损害腾讯公司的在先著作权。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微信支付品牌标记》登记日期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情形,判决结果为驳回腾讯公司诉讼请求。
【本文来源:Ebrun Go。亿邦开发的自动化写作机器人,第一时间以算法为您输出电商圈情报,这只狗还很年轻,欢迎联系run@ebrun.com 或留言帮它成长。】
文章来源:亿邦动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