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邦原创】5月29日消息,在2019电商法论坛上,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薛虹发表了题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新发展》的演讲。她表示,所有的电子平台企业都应完善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进一步规范平台的经营活动,在保障平台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这也是电子商务走向共赢的不二渠道。
据悉, “2019中国电子商务大会”于5月28日至6月1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召开。本届大会由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主办,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北京市商务局承办。
作为“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京交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会以“数据驱动·开放融合”为主题,旨在分享全球电商发展最前沿的理念和成果,洞悉全球电商最新发展趋势,聚焦探讨电商热点话题,进一步突出高端化、国际化和专业化特点,引领全球电商发展。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薛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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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演讲实录:
今天,我非常有幸和各位专家、同仁在这里进行交流。
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且是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决捍卫者,知识产权是《电子商务法》中的一项很重要的法律制度,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发展受到全世界的注目,我国的这项制度在国际上得到很多的评价,为此,我们也做了相应的研究,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保护知识产权是《电子商务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类型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我们应该将其致于整个中国的知识产权法框架之内,无论是平台经营者,还是平台服务者,都应该保护知识产权。
在平台的治理方面,《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平台经营者要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则,同时要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合作。这一条款和平台企业未来的风险控制、经营方向和市场环境都有直接关系。过去,我们只把平台看作一个企业,如今我们更多地把它看成一个市场,而且是一个市场的管理者,平台通过契约关系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建立相应的契约关系,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所有平台企业,无论大小、强弱、产生先后,都采用了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都希望维护一个健康且可持续发展的营商环境。
当平台接到侵权通知后,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停止链接直至终止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活动,在此期间,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个是平台内的经营者发出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另一个是知识产权人在收到平台经营者所转送的该声明15日内没有向法院起诉,也没有向有关人员提诉。如果条件缺一,比如平台经营者没有提供声明或通知,那就不会终止。如果平台经营者提出一项声明,声明自己没有构成侵权,说明本案是值得争议的,值得进一步审理研究。
不仅如此,我们还要求不论是知识产权人发出的通知,还是平台内发出的声明,以及平台所采取的措施,都是要予以公示的。这是公共监督的措施,我认为这是中国法律的一项创新,对促进市场透明度、加强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知识产权的规定来说,都是非常有促进意义。
最后,我想说一下关于责任的问题,这项规定和我们现行的法律是一致的,中国的侵权责任法规保护知识产权人,平台的经营者在任何时候都有注意到不发生严重侵权盗版行为的义务。即便在知识产权人没有发通知的情况下,也应该采取措施,否则平台内经营者是要承担责任的。
如今,平台想要维持本平台内正常的经营秩序都已经采取了越来越有效的措施,包括完善规则和加强基础设施,比如一些平台的人工智能识别手段,以及与有关的知识产权人建立品牌合作协议,这样可以更好地规避责任风险。我希望所有的平台企业都能完善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进一步规范平台的经营活动,在保障平台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我相信,这也是电子商务走向共赢的不二渠道。
文章来源:亿邦动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