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天
审校:一条辉
来源:GPLP犀牛财经(ID:gplpcn)
7月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分别对中金公司、交控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证监会官网披露的信息,证监会核查发现,中金公司在保荐交控科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未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擅自改动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
据披露,2019年4月28日,在向上交所报送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及同步报送的更新版招股说明书中,万久清、莫鹏作为保荐工作具体负责人,擅自多处修改了招股说明书中有关经营数据、业务与技术、管理层分析等信息披露数据和内容,并由此同步多处修改了上交所问询问题中引述的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
上述修改,未按上交所要求采用楷体加粗格式标明并向上交所报告,也未按照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中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报送公司内核部门审核把关。
证监会强调,上述违规行为的发生,反映中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现责令中金公司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的报告报送证监会。
证监会表示,两家公司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