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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邦智库:法学教授薛虹谈“亚马逊下架事件”

薛虹 2021/06/18 12:36

【亿邦原创】平台是全球经济数字化运行的关键资源。平台既是上下游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者,又是技术、数据、资金等生产要素的提供者,在产业链价值链中的主导地位日渐上升,平台与各参与方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难解。结合近期频发的亚马逊惩罚商户事件,亿邦智库特邀《电子商务法》起草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薛虹教授撰稿,分析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平台治理,探讨如何用法律调整平台各方关系。

2021年4月底5月初,亚马逊平台将国内多个跨境卖家的商品下架,近期再次出现下架事件,一些大卖家遭受重大打击。从亚马逊垂直类目上的销售情况来看,大卖家每暂停一分钟,其损失数以万元计。下架商品影响深远,跨境卖家心有余悸,平台治理活动也将长期存在。

5月21日,亚马逊发布公开信,称:“近期,我们暂停了部分卖家的销售权限。”“亚马逊的政策明确要求卖家不可以滥用评论。”“无论卖家的业务规模大小、所在何地,亚马逊商城的规则和政策对所有卖家都是公平的、一视同仁的。我们也秉持严格的执行标准、确保政策实施的准确性、一贯性。”“未来,我们也将持续履行这一职责,严谨地监督商城的运营环境、并慎重地采取行动。”

从亚马逊的公开信看,其所采取的限制卖家的销售权限的措施,针对的是卖家所谓“刷单炒信”的行为,依据的是亚马逊“规则和政策”。

亚马逊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平台内经营者(卖家)采取的合规化治理措施,余震犹在,其利弊得失,值得包括有关各方认真反思。平台经济在全球经济中占比日重,平台发展迅速,走在法律发展的前面。但是,平台不能是无法之地,大平台势力庞大可能走到公共利益的反面。平台经济正在逐渐进入深水区,世界主要经济体正在尝试不同的法律规范与机制,对于日趋强大的平台治理权力进行认真的审视。

2021年5月,美国法院审理的划时代游戏公司(Epic Games)诉苹果公司垄断一案证明,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则及其治理行为的合法性正在受到更加严厉的司法审查。Epic Games的《堡垒之夜》游戏于2020年被苹果应用商店(App store)强行下架,理由是Epic Games推出自己的应用内付款系统,以规避苹果征收高达30%的佣金。Epic Games随后起诉苹果公司,指控苹果公司滥用其对App store内开发商的权力,施加限制性条款,强迫他们使用苹果支付技术,以保障苹果对App store内发生的开发商销售抽取15%至30%的佣金。苹果公司辩称,要求开发商使用苹果支付系统是为了确保App store的安全性和隐私性,并且其收费标准与其他游戏平台(例如,微软公司的Xbox)相近。

Epic Games案件虽然尚未判决,但其意义确实是划时代的。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Epic Games请求法院禁止苹果公司实施向开发商收取30%佣金等政策。App store是苹果公司经营的在数以十亿计的苹果手机iOS系统内运行的电子商务平台,Epic Games等开发商就是该平台内的卖家。Epic Games挑战的就是苹果公司在其经营的平台上实施的“规则和政策”的合法性。App store向来被苹果公司视为自己“有围墙的花园”。Epic Games要证明的就是苹果公司没有“我的花园我做主”的全权,一旦平台规则和平台治理行为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法律规定,就应经司法审查被认定为无效。

Epic Games一案不仅将对平台经济反垄断执法创造非常重要的判例,而且为法律监督平台规则、平台治理开辟了新的路径。被亚马逊平台下架的中国卖家,如能证明亚马逊平台的规则及实施行为涉嫌垄断,也可能依据美国的反垄断法律提起诉讼,请求终止平台有关规则和政策的执行。

不仅在美国,欧盟也在明显加强其关于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执法措施,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视为数字守门人(Digital Gatekeeper),对其妨碍或者破坏市场竞争的行为予以坚决的制裁与打击。除此之外,欧盟还准备在其法律体系对平台规则与政策进行更加直接的监管。欧盟关于数字服务的法案(目前尚未生效)规定,平台实施的任何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条款或者条件必须以“清晰与毫不含糊的语言以易于访问的形式加以公布”,更重要的是,平台在依据上述条款或条件限制或处分平台内经营者的,应当以审慎、客观与适度的方式行事,并将相关各方的权利与合法利益考虑在内。平台如决定将某一平台内卖家商品下架,必须给出清楚与明确的理由,其中包括:下架所适用的地域范围、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者平台规则、卖家可以寻求的救济途径。欧盟法律特别强调,平台必须给予被下架卖家通过平台内机制进行投诉、寻求处理的机会,卖家对于平台处理决定仍然不服的,应有权选择欧盟内的非讼争议解决程序寻求进一步的救济。

在欧盟法律体系中,平台实施对卖家下架的规则与治理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并受到欧盟内发达的争议解决程序的监督。被亚马逊下架商品的卖家,如果涉及欧盟法律,可能考虑投诉亚马逊直接下架卖家商品的行为违反审慎与适度的原则,要求将下架的商品及时恢复。

与美国与欧盟的法律相比,我国不仅在大力加强关于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执法力度,而且在监管平台规则、平台治理方面走在世界前列,为法律制度创新开创了新的局面。自2019年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深刻揭示了平台经济的基本事实,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制定与执行平台规则及其衍生的服务协议,以实现对平台的治理。平台规则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与实施的规章制度,通过服务协议成为对所有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条款。《电子商务法》不仅将平台规则纳入法律规范的体系,认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治理权力,而且明确了平台经营者进行治理的法定义务。

《电子商务法》对于平台制定与实施的规则提出一系列要求,包括:平台规则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十二条),平台规则的修改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不得强行适用于用户(第三十四条),平台规则应当充分有效地公开透明(第三十三条),平台规则应具有合法性(第三十五条),平台规则一旦实施对于平台用户具有强制性(第三十六条)。平台经营者违反有关的法定义务,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平台规则具有合法性、公开性、约束力等特征。平台规则、服务协议的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应在平台的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平台经营者虽然没有执法权力,但是有权依照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约定,对违约用户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平台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接受法律与社会公众的监督。

《电子商务法》最为突出的法律创新在于,确立了利益有关各方共同参与制定实施有关的平台规则的法律原则。根据法律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平台与其用户(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后付诸于实施的交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规则的,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其中,“有关各方”当然包括平台内经营者(卖家)与消费者,而且还可以包括平台外的公众。由此,电子商务平台规则制定与修改中的开放性被上升到法定义务的高度。平台内经营者依法有权参与到平台规则的制定与平台治理过程之中。

在我国《电子商务法》的体系内,平台内经营者并非平台规则与平台治理的被动接受者,而是享有法定权利的平台治理参与者,不仅有权对于平台实施的不当治理行为提出投诉举报,寻求法律救济,而且可以直接参与平台规则的修改过程,充分表达意见。平台规则修改内容应当在实施前予以公示。

虽然在亚马逊平台下架事件中,适用我国法律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平台规则与治理行为日益受到各国、各地区法律规范与监督,却是不争的事实。被下架的卖家应增加自身维权的实力,寻求可能的法律救济。对于亚马逊这样的超大型平台而言,要能行稳致远,也离不开其治理体系的完善与卖家的支持。

文章来源:亿邦动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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