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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看懂这20条 就知道如何用反垄断武器捍卫权利

亿邦动力网 2021/04/11 20:58

【亿邦原创】看懂这20条,就知道如何用反垄断武器捍卫权利。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发起的调查,主要针对的是《反垄断法》之中的“涉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2调查结果公布后,被调查的阿里巴巴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阿里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接下来披露的细节,则描述了调查过程中,双方对于关键主体边界认定的不同理解:

比如,关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界定。阿里巴巴方面认为应该界定为B2C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而不是C2C市场。理由是B2C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与C2C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在商业定位和商业模式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具有合理的替代关系。

通俗一点讲,也就是阿里巴巴主张应该调查天猫,但无须调查淘宝。

但市监局给出了不同的结论:B2C和C2C都属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

理由是,两种模式中的卖家均为平台内经营者,网络零售平台向其均主要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帮助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交易。因此,B2C和C2C两种网络零售模式下的平台服务并无本质区别。

再通俗一点讲,就是“天猫+淘宝”两个大的在线交易服务市场的总量才是市场支配地位界定的范围。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给出了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定义,即指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商品交易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体包括商品信息展示、营销推广、搜索、订单处理、物流服务、支付结算、商品评价、售后支持等。这也是国家有关部门首次对网络零售平台给予的官方定义。

5该调查的相关地域市场是中国境内,也就是不包含跨境电商出海业务,比如Lazada、速卖通、阿里国际站等等。

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终是如何剥开重重迷雾,确认阿里巴巴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呢?以下几点:

市场份额超过50%;

相关市场高度集中;

具有很强的市场控制能力;

具有雄厚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

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对阿里巴巴高度依赖;

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大;

在关联市场具有显著优势。

7这里关键的一组数据,随着调查也浮出水面,即阿里巴巴网络零售业务的市场份额到底是多少?虽然市面上有各种解读、数据报告、行业分析,但好像权威度都不够高。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给出的结论是:

2015—2019年,阿里巴巴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收入在中国境内10家主要网络零售平台合计服务收入中,份额分别为86.07%、75.77%、78.51%、75.44%、71.17%。

2015—2019年,阿里巴巴网络零售平台商品交易额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商品交易总额中,份额分别为76.21%、69.96%、63.58%、61.70%、61.83%。

前者是收入,后者是GMV。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哪个指标,阿里巴巴的市场份额都在逐年降低。但依然无法否认具有支配地位的事实。

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出,阿里巴巴的消费者用户黏性很强,跨年度留存率达98%。因此,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很强的跨边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平台内经营者难以放弃当事人平台上的庞大消费者群体和巨大流量。就说这个数据你羡慕不羡慕吧?

9进入到实质性阶段——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说明——前方高能:

首先,阿里巴巴对商家是这么分类的:根据销售增长、商品能力、用户运营、品牌力、服务能力、合规经营等因素,把商家分为SSKA、SKA、KA、核腰、腰部、长尾、底部等七个层次。你属于哪个?

为增强自身竞争力,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市场力量,阿里巴巴对核心商家提出禁止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的要求。

10排他协议登场了。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在与部分核心商家签订的《战略商家框架协议》、《联合生意计划》、《战略合作备忘录》等多种协议中,明确规定核心商家不得进驻其他竞争性平台、专注于在阿里巴巴平台开展网络零售业务,或者将阿里相关平台作为中国境内唯一的网络销售渠道、不考虑自行或由代理商通过其他网络零售平台进行交易、改变现有网络零售渠道需经当事人同意等,达到使核心商家仅在当事人平台经营的目的。

11口头约束。阿里巴巴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或者促销活动谈判过程中,对核心商家口头提出仅在当事人平台经营,要求核心商家不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设旗舰店,或者要求核心商家将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的旗舰店降为非旗舰店、控制其他竞争性平台专卖专营店数量、下架全部商品、不予发货、限制库存等。

12大促期间“二选一”。“双11”“618”期间,阿里巴巴重点对平台内核心商家提出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重要促销活动的要求。具体做法是,口头明确要求、发送核心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页面截屏等明示或暗示方式,要求核心商家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包括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会场、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为商品打促销标签、不得在店铺内营造促销活动氛围等。

13进一步的“二选一”行为:一方面通过流量支持等激励性措施促使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二选一”要求,另一方面通过人工检查和互联网技术手段监控等方式,监测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促销活动情况,并凭借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对不执行当事人相关要求的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处罚。

14“二选一”的处罚措施:

减少促销活动资源支持;

取消参加促销活动资格;

搜索降权;

取消在平台上的其他重大权益(如取消KA、终止合作)等。

1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调查结果判定,阿里巴巴所采用的处罚措施,使得更多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不执行当事人提出的“二选一”要求。

16调查过程中,阿里巴巴认为,资源激励政策具备正当理由。但被驳回。原因是:

一、大部分含有“二选一”内容的合作协议并非平台内经营者自愿签订。

二、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并未因执行阿里巴巴口头要求而获得对价,取消对价只是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处罚的手段之一。

三、阿里巴巴在日常经营和促销期间投入的资金和流量资源,是平台自身经营所需的投入,并非为特定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的投入。其采取的激励性措施,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得到回报,实施“二选一”行为并不是必须选择。

17为了获得这些事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做了非常细致严谨的工作:

例如,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内部钉钉群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与部分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各业务部门发展规划、工作总结、“双11”“618”招商规则、会议简报等文件、当事人自查报告以及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18阿里巴巴的这些行为造成什么后果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主要有这些几点:

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

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潜在竞争

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不当减损平台内经营者合法利益

削弱了品牌内竞争程度

阻碍了要素自由流动,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多样化差异化创新经营

抑制了市场主体活力,影响平台经济创新

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限制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从长远看会对社会总体福利水平带来潜在损害

非常有理有据。

19罚单金额是怎么来的,可能昨天已经有很多小伙伴都看到了。是的,对当事人处以其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总计182.28亿元。

20光罚款还不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出了责令禁止违法行为的通知:

要求阿里巴巴不得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不得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且要从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

文章来源:亿邦动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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