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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罚单是多是少?法律专家深度解读“唯品会”案

张韬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 2021/02/10 21:32

【亿邦原创】市场监管总局2月8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唯品会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法对其作出3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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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始末

1、市场监管总局接到举报立案调查

2021年1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根据举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唯品会09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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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被立案调查一事,唯品会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声明: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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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监管总局经调查、作出处罚决定

市场监管总局2月8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唯品会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法对其作出3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此,唯品会通过官方微博回应: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将及时履行,并将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全面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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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及典型意义)

1、违法行为: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二选一”

市场监管总局对唯品会的处罚决定显示,唯品会开发并使用巡检系统,获取同时在本公司和其他公司上架销售的品牌经营者信息,利用供应商平台系统、智能化组网引擎、运营中台等提供的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及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品牌经营者的消费注意、流量和交易机会,限制品牌经营者的销售渠道,妨碍、破坏了品牌经营者及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正常运行。

唯品会实施的上述行为,属于典型的“利用技术手段”对其平台商家实施( “二选一”)限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据此对其相关违法行为作出了三百万元的顶格罚款的决定,法律适用准确、处罚适当。

2、处罚结果:属情节严重,按300万元顶格处罚

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二选一”是电子商务行业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也是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一再强调的问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对于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300万的顶格罚款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互联网平台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电子商务行业竞争环境的坚定决心。

市场监管总局对该案件的处理对于今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具有典型意义及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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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思考

1、“二选一”属于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近年来,电子商务行业蓬勃发展态势明显。新冠疫情期间,电子商务渗透率进一步提升,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面临新机遇,然而电子商务行业的竞争也更趋激烈。为了争夺流量、抢占用户市场, “奇招”频现,“二选一”行为是其中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写入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历史的“3Q”大战,到前段时间刚刚发生的“饿了么”、“美团”外卖平台“二选一”之争,“二选一“问题屡见不鲜,又屡禁不止。“二选一”行为不仅仅单纯地扰乱市场竞争环境、抑制新生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打消大众的投资及创业积极性,更为重要的是侵犯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

如果平台对其中的商家采取的限流、屏蔽、下架等措施,使得消费者在浏览商品时难以或无法进入相关商家的链接,则侵害侵害了商家合法权益,使得商家在该平台上的客户数量缩减甚至是消失,将会对商家造成极大损失。无论如何,商家和消费者都将是这场“二选一”大战中最大的受害者。

2、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健全

面对“二选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环境的冲击,及对商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近年来相关部门在维护互联网公平竞争秩序方面作出了诸多努力,反不正当竞争决心深刻。2019年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增加了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条款;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将互联网作为重点执法领域,部署各地开展专项行动;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牵头、联合其他17个部门组成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20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明确强调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健全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明确“二选一”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定交易行为,并明确了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未来,受害的平台或商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据该指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互联网渐成监管和治理重点领域

当前,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已逐渐成为监管部门关注和治理的重点领域,强化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已成为规范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互联网不应是孕育不法活动的温床,新兴技术也不应是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垄断的手段。不论是体量大、业务广的互联网巨头,还是中小型企业,市场监管规则面前一律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互联网以及新兴技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才能迸发出更大活力。

04

结语:合法合规势在必行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必将受到进一步的严惩。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监管执法能力的增强,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都逃不过法律、监管部门的“火眼金睛”,合法合规发展是互联网企业必由之路。

当然,维护互联网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互联网企业健康发展是一项系统性工作,电子商务行业甚至是整个数字经济的健康持久发展需要多方努力,推进多元共治。作为互联网平台,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增强法律意识。行业协会也应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持续互动,在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统一行业服务标准、构建行业信用体系等方面进行探索。同时,也应充分发挥媒体及社会监督作用,促使互联网经济“在阳光下发展”。

只有不断健全规制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执法体系,创新监管体系,推进社会共治,才能营造绿色、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发展环境,优化互联网资源配置,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持续繁荣发展。

作者简介:

张韬,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专家,长期参与国家多个部委政策法律起草研究相关工作,长期参与评审人工智能、芯片、区块链、电子商务等领域的重点项目及标准,中国市场监管学会理事、网络市场监管专家委员会委员,办理过一批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典型案件,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

文章来源:亿邦动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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