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邦原创】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于11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针对此次的政策出台,行业如何抓住政策机遇?跨境电商专家卓志对其进行了解读。
卓志表示,跨境电商政策的不断完善,使得行业监管日趋明朗,将有利于促进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也将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商行业正规化发展。
1、明确“五方”责任:按照“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各方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卓志解读:对五大主体进行了权利义务界定,并特别强调了跨境电商企业的告知义务和溯源责任。需要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要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追溯信息应至少涵盖国外启运地至国内消费者的完整物流轨迹,鼓励向海外发货人、商品生产商等上游溯源。健全的商品质量溯源体系,能为进口商品质量背书,提高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信任指数,也有益于优化跨境电商市场环境。
2、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管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卓志解读:本次政策对跨境电商贸易属性作常态化而非暂时性定义,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使其有别于一般贸易的监管方式,将有利于跨境电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3、跨境电商企业性质与责任: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即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跨境电商企业应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卓志解读:一方面从企业性质维度,明确跨境电商企业必须是境外注册企业,不能是境内或者相关特殊监管区域注册企业,否则将面临合规性审查。另一方面从责任承担维度,明确跨境电商企业需委托一家境内企业作为连带责任承担主体。
4、叫停“网购保税+线下自提”: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卓志解读:非海关监管区域跨境电商创新零售模式面临挑战,需要在缓冲时效内完成调整,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自提则可以保留,部分距离城市中心较近的特殊监管区域具有开设“线下自提”服务的区位优势。
5、扩大清单范围,新增63个税目:本通知适用范围以外且按规定享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继续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版)》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
卓志解读:同日,多部门联合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一是将部分近年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商品纳入清单商品范围,增加了葡萄汽酒、麦芽酿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63个税目商品;二是根据税则税目调整情况,对前两批清单进行了技术性调整和更新,调整后的清单共1321个税目。
6、商品不得二次销售: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卓志解读:消费者不得将商品售予他人,此项规定明确了个人海外代购行为不符合规定,“海代”流量将逐步转化到社交电商等渠道,也意味着跨境电商贸易统计将更加精准。
7、扩大试点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天津、上海、唐山、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义乌、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威海、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平潭等37个城市(地区)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卓志解读:将政策适用范围从之前的15个城市扩大到37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城市。试点范围的扩大,意味着跨境电商仓储分布密度也会相应提升,跨境电商消费者的收货时效体验也进一步优化,同时,更多的口岸选择也对商家多点布局带来考验。
附:重点政策回顾
近年来,中国跨境进口零售电商行业的发展历经多个里程碑,主要政策回顾:
2016.4月 “4.8新政”明确不再按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2016.5月 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给予一年过渡期,至2017年底。
2017.3月 经国务院批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
2017.9月 再次延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延长至2018年年底。
2018.11月 他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
2018.11月 商务部、发改委、财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亿邦动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