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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再发57号文:增设跨境电商监管代码

亿邦动力网 2014/08/01 16:59

【亿邦原创】8月1日消息,海关总署公办了2014年第57号文件,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文件中表示,新增的监管方式代码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据亿邦动力网了解,不久前,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文件明确区分了货物和物品的概念,对于两者将采用不同的监管方案,其中关于货物的监管将被纳入一般贸易的体系。

业内人士分析,增设监管方式代码,表示了海关对于跨境保税模式的肯定和重点。而监管代码分开,也就意味着未来保税模式有可能在监管方式上有所不同。

今年1月,海关总署特别针对跨境电商增设了监管方式代码。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

以下为《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全文: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二、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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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亿邦动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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